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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18-06-12 15:15:27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勤务操作,确保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银行、邮政系统等单位的特定物品或固定目标进行武装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指南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银行、邮政系统等单位的现钞、票据、有价证券等物品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勤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护押运人员”)。 

第四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勤务,应当依法着装,携带证件,配备防暴枪和符合标准的防弹头盔、防弹衣等防护装备。 

第二章  守护押运人员培训 

第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应当进行不少于160课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枪支培训应不少于40课时。 

守护押运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职责任务、规章制度、枪械知识、消防常识等理论知识;体能、队列、枪支实操、实弹射击、守护押运勤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车载技防通讯设备应用、交通指挥和消防等实操技能。 

枪支科目考试合格后,向公安机关申领持枪证件。 

第六条  守护押运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在岗培训。在岗培训内容应在岗前培训的基础上,侧重于守护押运执勤流程、武器装备的使用保管、物品交接程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执勤专业技能,以及合同约定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承担的其他职责、任务等。 

守护押运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弹射击训练、考核。 

第七条  守护押运人员枪支培训应当依据《专职守护押运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在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章  枪支弹药保管与使用 

第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建设使用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守护押运人员应当落实枪支弹药领用审批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执行跨省武装押运任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对枪弹库(室、柜)进行24小时值守,落实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发放与收回枪支弹药时,枪械管理员应认真核对持枪人员身份信息,查验枪支、弹药。 

第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配备枪支弹药库(室、柜),枪支弹药存放和验枪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置验枪区域,配备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守护押运人员领取枪支后和交还枪支前,应在专职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在专用设施内进行验枪。 

第十二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勤务,应携带保安员证、公务用枪持枪证或能够显示身份信息的保安IC卡,做到人员、枪支、证件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守护押运人员领取枪支弹药后,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持枪人员相互不脱离视线。 

押运车组因工作需要在客户单位休息时,应将枪支弹药存放于符合标准的枪弹柜或车载金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利用安防系统进行设防。 

第十四条  守护人员应在视频监控下交接班时,核对接班人员的持枪资格,按照规定当面查验枪支、弹药,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五章  押  运 

第十五条  承接武装押运业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提前了解客户单位基本情况、标的物的性质和押运具体要求,对押运网点执勤环境和路线等进行现场勘察。 

第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对所承接的押运业务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协调客户单位进行必要执勤条件的改造,提供交接区域视频监控、通讯畅通、指定停车位、设立临时隔离区等勤务保障。 

第十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押运服务合同后,应当根据执勤任务要求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武装押运勤务方案。 

第十八条  押运车组由1名驾驶员、2名以上押运员组成,其中1名押运员或驾驶员担任车长。 

银行客户单位可指派1至2名业务员跟车作业;对于无人跟车,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根据需要增设1至2名业务员。 

第十九条  押运车组实行车(组)长负责制,车组人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车(组)长负责联系服务网点负责人,沟通协调相关事宜,落实勤务方案,组织车组执行押运任务,指挥处置突发事件;按照公司要求做好车组管理工作。 

(二)押运员负责对押运物品进行持枪警戒、护送,妥善处置突发情况,不得参与提携款箱。 

(三)驾驶员负责按照既定路线安全驾驶运钞车,会同押运人员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四)业务员负责携提押运物品,并在视频监控下与客户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书面交接;协同押运人员落实好勤务方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未设业务员的车组,由客户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提携押运物品,由车(组)长与客户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 

第二十条  押运车严禁载乘与执勤无关的物品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执行押运任务,车(组)长应组织车组人员佩戴证件、装备,领取枪支、弹药,明确任务分工和注意事项,做好出发前的准备。驾驶员应提前检查、启动押运车辆。 

第二十二条  押运车行驶至客户单位的金库和押运公司自建的尾箱保管库)视频监控下指定停车位。观察无可疑情况后,押运员根据车(组)长指令持枪下车,以枪口向下约45度的端枪姿势站位、警戒,形成安全可控的警戒区域。经确认运钞车编号和车(组)长身份无误后,业务员打开装卸舱门和运钞舱门。 

站位警戒时,两名押运员相互策应,随时补位,适度调整警戒范围,确保警戒区域无死角,并随时观察周围动向。 

在押运员持枪警戒下,业务员查看押运物品的数量、包装、锁具、铅封、卡、扣完好情况,与金库工作人员相互核对身份信息,办理交接手续。业务员按照车(组)长指令迅速往运钞车上装载押运物品,锁闭运钞舱门。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押运车停至服务网点视频监控下指定停车位。押运车组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站位警戒,迅速装卸押运物品,完毕后,立即锁闭运钞舱门。 

在依法划定的警戒区域内,押运员应阻挡行人靠近押运车或穿过警戒区,驾驶员不得打开车窗。 

第二十四条  押运员持枪护送业务员携提押运物品往返于押运车和合同约定的物品交接区域。护送期间,押运员应始终将携提押运物品的业务员置于中间,随时观察周围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补位,适度调整控制范围,确保押运物品安全。 

到达交接区域后,押运人员就地警戒;业务员在视频监控下,与客户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押运车组执行上门收款任务时,押运人员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护送业务员到交接区和返回运钞车。业务员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押运车组将押运物品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押送至金库(包括银行金库和押运公司自建的尾箱保管库),入库并办理交接手续。 

完成全天任务后,车(组)长指挥车辆返回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指定地点,车(组)长组织车组人员交还证件、装备、枪支、弹药等执勤用品,对全天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向值班领导汇报当天工作情况。 

第六章  守  护 

第二十七条  承接守护业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提前了解客户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守护目标、看守物品的基本情况、性质和具体要求,对执勤环境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十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对所承接的守护业务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满足视频监控、通讯畅通等执勤基本条件,配备对讲机、警棍、钢叉、盾牌、防刺背心、强光手电等执勤装备、器具。 

第二十九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业务承接合同后,应当根据执勤任务要求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武装守护勤务方案。 

重点要害单位守护勤务方案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备案。 

第三十条  根据守护目标性质、客户单位要求和岗位需要,每个守护项目(区域)设队长1名,设守护队员若干名。 

(一)队长负责与客户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沟通协调日常勤务事宜,组织队员按照勤务方案执行任务,处置突发情况。 

(二)队员与守护队长协同作战,负责警戒、看护服务目标,处置突发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守护人员应当在监控区域内双人武装值守,可按要求将枪支弹药存放于枪弹柜,但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取出枪支、弹药。需要持枪警戒时,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守护人员对进出目标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执行授权查验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报警监控室应坚持双人值守制度,守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控守护目标及周边动态。监控室值守人员应当与守护人员形成联动机制,遇有异常情况,按照预案要求,立即报告,妥善处置。 

第三十四条  金库守护应当采取现场看守和报警监控值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守护、值守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按照工作流程和预案要求,立即报告,妥善处置。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五条  守护押运勤务中所涉及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盗窃抢劫、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和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守护押运目标安全和影响守护押运勤务正常进行的案(事)件。 

第三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安部要求结合守护押运勤务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沟通顺畅的指挥调度机制、反应迅速的现场处置力量、性能可靠的处置装备和交通工具等。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升本企业守护押运人员和客户单位员工应急处突水平。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报告。遇到突发事件时,现场人员应迅速对事件性质进行研判,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将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向公司指挥中心报告;发生刑事、治安案(事)件的,要立即报警及时将不法分子的人员数量、体貌特征、所持器械、交通工具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安全优先,减少损失。根据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采取坚决、有效措施,保障客户单位员工生命、财产和要害设施的安全。同时区分轻重缓急,减少损害,加强自我保护,积极开展自救。 

(三)依法依规,谨慎用枪。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划分是非界限,采取处置措施;严格依法依规谨慎使用枪支,未达到法律法规限定用枪条件的,不得使用枪支。 

(四)控制事态,争取外援。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同时争取周围一切可以利用的外援。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采用下列基本方法: 

(一)回避:因执行勤务等与群众发生纠纷时,应服从民警裁决,尽快撤离现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争执时,避免情绪激动和肢体接触,尽可能平息事态,避免矛盾升级。 

(二)绕行:在押运线路上遇到群体性事件或交通秩序混乱时,为确保押运目标的安全,经请示汇报后,绕道行驶和撤离,迅速驶离现场。 

(三)制止:执行押运勤务过程中,运钞车停靠营业网点或中途因交通事故、车辆故障不能行驶时,必须提高警惕,防止有人接近运钞车。如发现有人接近,应立即劝阻和制止。 

(四)自卫:遭受袭击发生抢劫运钞车或款箱案件时,押运员应当立即报警,依法鸣枪警告,制止犯罪。 

(五)警戒:在守护勤务过程中,遇到人群密集情况,要通过拉警戒线、设隔离带、保安员站位等方式将服务对象与周边隔开,形成相对安全的区域。 

(六)疏导:在守护勤务过程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要及时疏散客户和围观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更大的损失。 

(七)增援:执勤中遇到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事态的发展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调动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增援,协助做好维护秩序、保护现场等工作。 

报告: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 

第三十九条  押运过程中遭遇抢劫应当分别作如下处置: 

(一)在交接款环节,押运人员、枪支和押运物品都在车内时 

车组人员及时锁闭门窗,按下车载报警按钮,利用车载通讯设备向指挥中心报告;驾驶员尽快驾车驶离现场,押运人员应当在车内持枪高度警戒;若不能离开险地,应在保证人员、枪支和押运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还击,尽量与不法分子周旋拖延时间,等待救援。 

(二)人员、枪支和押运物品在车下时 

车组人员立即利用有利地形地物躲避袭击,进行紧急避险;押运人员立即持枪掩护业务员携押运物品退回车内或进入客户单位网点,并视情况进行还击;驾驶员应尽快按下报警按钮,将车驶离现场,同时利用车载通讯设备向指挥中心报告。 

(三)护送期间,押运车遭遇抢劫 

驾驶员应立即将押运车驶离现场进行紧急避险,减少物损;按下报警按钮,通过车载通讯设备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指挥中心及时向押运人员通报警情。押运人员接到警情后,护送携带押运物品的业务员退至安全区域,固守待援。 

(四)下车护送款物途中,押运物品遭遇抢劫 

押运人员护送携提押运物品的业务员及时进入金融网点或其他安全区域,进行紧急避险,持枪保持高度警戒,尽量与不法分子进行周旋,等待救援,视情况进行还击;车(组)长伺机利用通讯设备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并通知驾驶员提高警惕,驾车驶离现场或择机接应。 

运钞车被尾随时,车组人员应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可疑车辆和人员特征,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车组人员立即进入高度戒备状态,视情况终止押运任务;返回公司后,车(组)长向值班领导详细汇报情况。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加派处突力量,对运钞车进行一段时间的暗中保护,可向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协助调查。 

第四十条  执勤过程中,押运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组)长(或驾驶员)观察周边情况,确认无明显安全风险后,下车与对方交涉处理;车组人员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其他人员不准下车,保持高度警惕。 

(二)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指挥中心接到押运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报告后,应迅速问清交通事故基本情况,派出救援车辆和应急处置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保护、取证等工作。 

(三)交通事故现场责任明确,属于简易处理范围内的,驾驶员应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予以解决,并迅速驶离现场。如超出简易处理范围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第一时间安排应急处置力量赶赴现场协助警戒,尽快将事故车辆上的款箱、枪支转移至备勤车,车组人员除驾驶员留下配合处理外也一并转移,继续执行任务。 

第四十一条  押运车行驶进入信号盲区时 

进入盲区前,车(组)长向所属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指挥中心报告,说明通过盲区需要的时间,车组人员应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驾驶员谨慎驾驶安全迅速通过,通过盲区后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人员密切关注车辆动态,如果押运车未能在备案时间内通过,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押运车遇到盘查检查时 

(一)遇到公安机关民警着警服进行常规检查时,应当接受检查。 

(二)当对方要求检查款箱时,车(组)长需向指挥中心报台,指挥中心报告警务代表进行核实、处置。 

第四十三条  在执行守护任务时,遇到突发情况的处置办法: 

(一)通过观察窗口和电子监控设施发现可疑人员靠近守护目标时,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询问,应正面劝阻其不得靠近,同时要注意观察其人数、衣着、面目、口音、行为等外部特征,加强警戒,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当发现车辆强行闯岗直接出入守护目标时,应瞬间记住其车型、颜色和牌号等情况,立即按处置流程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查找措施,弄清情况;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 

(三)遇到不法分子对守护目标实施盗抢时,应立即报警,联合相关力量,制止其犯罪行为,等待警方处置。遇到守护目标遭受侵害的紧迫危险时,可依法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 

(四)发现不法分子结伙作案或持枪、持凶器或持爆炸物实施盗抢,应当立即报警,发出求救信号,请求客户单位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置;必要时,可依法使用枪支进行防卫。 

当发现不法分子盗抢作案后正在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报警,迅速封锁出入口通道,实施围堵。如果不法分子逃走,应保护好案发现场及时向警方提供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协助破案;同时,应加强客户单位或相关区域出入口控制,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 

第四十四条  守护目标部位发生火灾应当分别作如下处置方法: 

(一)第一时间向客户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应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急救电话(120)、讲清发生火灾单位地址、起火物、火势情况,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安排专人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救护车辆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讲清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着火物品等情况。 

(二)立即启动消防方案,在确保守护目标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切断起火区域电源,火势较小时,就近利用现场配备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最大限度的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或蔓延,并保护好现场。 

(三)严格控制目标部位出入口通道,引导扑救以外人员按照疏散指示标志选择楼梯进行快速疏散,维护好火场秩序,防止趁火打劫。 

第八章   则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等自行武装守护押运单位,以及军工、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的守护押运活动的守护押运业务,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保安从业单位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南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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